• 《广州人家》对《乐叔和虾仔》著作权侵权案

  • 网网网络  阅读[0]次  评论[0]条  发布时间:2009-10-16  发布人:网网网络

文章摘要:广州消息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漫画《乐叔和虾仔》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。

  广州消息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漫画《乐叔和虾仔》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,就上诉人广州电视台提出的电视剧《广州人家》中的“乐叔”和“虾仔”均与漫画人物形象相去甚远的问题,认定一审中“已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剧与涉案作品的人物形象“本相似”“相似”因此,上诉人上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”,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。


  漫画《乐叔和虾仔》是华南地区影响最大的漫画人物作品,主要反映30年来广州社会、经济、市民生活等发生的巨大变化,描绘了30年来改革开放的成果。这一作品曾在广州当地报刊、杂志上连续发表600多期,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,被人称为“北有上海的"三毛",南有广州的"乐叔和虾仔"”。


  近年来,广州电视台制作和播出了电视剧《广州人家》,其中有“乐叔和虾仔”的人物形象,原告华佛尘认为该剧未经其许可,就运用作者原创的人物形象是一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,遂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广州电视台停止侵权行为,赔偿侵权损失。


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,“原审中已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该剧演绎的"虾仔"人物形象与被上诉人涉案作品的人物形象基本相似;该剧演绎的"乐叔"身穿的服装、脚穿的鞋子、手持的黑直伞的造型,与涉案作品的人物特征近似。因此,上诉人上诉认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”。“原审判决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3000元并无超出被上诉人华佛尘的诉讼请求的范围,酌定的数额也并无不当之处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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